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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攀岩:痛心!扬州4岁男童30楼坠楼身亡,怎么回事

小孩攀岩,

4岁男童30楼坠楼小孩攀岩,父母完全的失职,居然让幼小的孩子瞬间失去了生命,心痛。来自新闻,5月28日中午11点左右,在江苏扬州高邮枫景华府小区里面发生了一个十分让人痛心的事情,一名4岁的男童不慎从家中的窗户掉了下来,掉下来的楼层是30层,孩子掉在地上的时候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不过我们也奇怪,应该说这么小的孩子应该有大人照顾,不会发现这样的意外小孩攀岩?而却偏偏就发生了呢?

据一位知情人士说小孩攀岩,这户人家一共有两个孩子,坠亡的这个孩子是小宝,今年刚刚4岁,家里还有一个大宝,已经上学了,大人因为要接大宝放学,因为一时疏忽,让小宝在家里睡觉 ,没想到在这个过程中,小宝醒了,爬上阳台坠楼死亡,实在是太粗心了,或许家长存在着一丝侥幸,认为接回大宝的时候,小宝可能会一直安静的睡觉,也许大多数时候是这样,但并不是每一次都会这么幸运。

其实这种情况本可以避免小孩攀岩,如果因为家长人手不够,可以在家里安装一个监控,同时将防护栏处的门锁死,即使孩子醒了,也不容易爬上阳台,或者给邻居打一个招呼,帮忙照看一下,或者把钥匙丢给领居一把,家长通过监控发现孩子醒了,及时通知邻居,都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阳台,可以说是一间房屋的延伸。我们可以在阳台上浏览到屋外的风景,但是阳台也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地方,特别是家里有未成年儿童的时候,儿童从阳台坠落的时间层出不穷,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新闻,阳台的安全措施没有做好是主要原因,大人的疏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我们必须了解阳台安全规范,如设置一个高度适宜的阳台护栏。如果家有小孩子,在物业允许的情况下,高层阳台最好封闭,父母尽量移走阳台的沙发及其他杂物 ,不能给小朋友垫脚石。更重要的是,对于年龄特别小的孩子我们随时都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一旦失命失去了,作为父母后悔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我们必须在安全这方面提前做好防护,不要再让这些可以避免的悲剧重演,我们都伤不起了小孩攀岩!

7岁小孩攀爬木雕被压身亡,谁应该为此负责

令人痛心的事件!

责任如何划分都无法消除这样惨剧对家人的影响。

事件:10日13日,在浙江义乌一家商场的一楼进口处,一名小男孩因攀爬两米高柚木雕塑导致雕塑倒地,男孩被砸后,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左腿也已经不正常地弯曲;

男孩不幸被压身亡;

根据现场的知情者说,事发地点在浙江义乌的国际商贸城五区的入口处,当时压倒孩子的木雕无任何保护措施。

一、家长责无旁贷,应负事件的主要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具体的监护职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其中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

所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没有的可选。

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此责任包括其是否还能继续担任监护人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男孩攀爬两米高木雕,而木雕是不可攀爬之物,小孩儿不知道,家长是知道的。可家长却没能及时阻止,导致木雕倒地,男孩被砸致死。

家长的失职是造成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家长负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

二、商场应负事件的次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两米高的木雕被置放于商贸城五区的入口处,却没有对其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属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木雕的倒地造成他人伤害,商场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商场管理不善,也是造成小男孩被砸致死的重要原因,商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往事不可追!

希望惨剧能够令人警醒,保护好孩子,保护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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