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普通开学典礼一样
《义务教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残障儿童娱乐、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有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入学。对于残疾儿童和少年的受教育权,当地政府会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若残疾适龄儿童和少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并向普通学校申请入学的,普通学校不得拒绝并应为其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找到理解残疾儿童新需要的角度, 社工使用多种工作手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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