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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活动公共设施:私人开办少数民族博物馆属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吗

户外活动公共设施,

我个人认为私人开办少数民族博物馆属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户外活动公共设施。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实施户外活动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户外活动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建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等其他建筑物户外活动公共设施,是公共文化设施的主体。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含运动场地)、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供热消防、网络布线等建筑设备,以及根据设施不同功能配置的图书阅览、演出和展览、数字采集加工和服务、体育、广播电视信号发射、传输、监控设备等专用设备。

本条突破行政隶属界限户外活动公共设施,以“大文化”的观念界定并列举了16类公共文化设施。其中,图书馆是指公共图书馆,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的借阅与咨询等服务。博物馆是向公众提供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展示服务。

本文标签:户外活动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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